一、案件详情
原告 A 接受被告 B 公司委托,承担新XX地区多条农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设计费单价,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 A 按被告 B 公司要求完成全部设计成果编制、修改、报审配合等工作,相关设计文件已提交使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土地预审函,确认设计报告编制完成。被告 B 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数十万元设计费长期拖欠。
被告 B 公司抗辩主张:双方并非委托设计关系,而是合伙合作关系;设计成果未取得最终批复,未达到付款条件;部分转款为评审费、借款,应抵扣设计费;原告 A 未完成全部后续服务,无权主张全款。原告 A 维权困难,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 “事实合同 + 成果交付 + 行政确认” 三大办案思路:第一,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 A 已实际完成设计工作、交付成果,被告 B 公司接受并用于项目申报,双方已形成事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被告 B 公司应支付对应对价;第二,土地预审函、项目文件等政府材料明确记载设计工作已完成、成果已提交,足以证明原告 A 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设计成果合格有效;第三,被告 B 公司主张合伙关系,但未提交任何关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出资、合伙清算的证据,抗辩明显不能成立;第四,双方转账备注明确区分评审费、借款、设计费,被告 B 公司要求抵扣缺乏依据,法院不应采信。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本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事实设计合同成立、设计成果已交付并经行政机关确认、被告 B 公司抗辩均不成立,判决被告 B 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数十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 B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勘察设计行业最典型的先干活后补合同、口头约定、成果交付后拒付款纠纷。大量设计师、设计团队因不重视书面签约,导致完工后被以 “合伙”“未审批”“未完成” 等理由拒付费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明确认可事实设计合同关系,只要完成设计成果、交付委托人并用于项目推进,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最终批复,仍有权主张设计费。本案为无书面合同的设计人员、技术人员维权提供了标杆判例。
三、律师价值
事实合同认定胜诉: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成功认定委托设计关系成立。
设计成果有效固化:以政府预审文件作为核心证据,证明成果完成、合格、已使用。
合伙抗辩彻底推翻:用证据规则否定虚假合伙主张,守住委托关系定性。
设计行业维权标杆:为勘察、设计、测绘、咨询等技术服务类欠款提供可复制办案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