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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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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 A 公司经人介绍,与被告 B 公司签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 A 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 A 公司按被告方要求,向指定个人账户支付材料预付款二十万元。付款后,被告 B 公司迟迟不安排进场,项目长期无法启动,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原告 A 公司多次要求退款,被告 B 公司拒不退还,并抗辩:收款人员并非公司员工,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未授权签约收款,合同无效,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 A 公司面临项目落空、预付款无法追回的双重损失,委托本律师起诉维权,请求判令被告 B 公司返还预付款二十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损失。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代理行为效力、合同目的落空、不当得利返还展开系统论证:其一,案涉施工合同加盖被告 B 公司印章,签约人以被告 B 公司代理人身份签字,原告 A 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被告 B 公司承担;其二,原告 A 公司已按约支付预付款,但项目长期无法开工、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 B 公司继续占有预付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其三,被告 B 公司以内部管理混乱、印章管理、资金流向等理由对抗原告 A 公司,属于内部责任划分问题,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其四,因被告 B 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 A 公司有权主张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原告 A 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 B 公司返还预付款二十万元,并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原告 A 公司在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全额追回预付资金,避免重大经营风险。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筑行业高发的虚假项目、预付款陷阱、个人收款、公司不认典型维权案件。许多施工企业为承接项目,轻信对方承诺,在未核实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支付预付款,最终陷入 “项目没有、钱要不回” 的困境。本案明确了重要裁判规则:即使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只要合同加盖公章、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约,公司即应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为中小建筑企业防范项目诈骗、追回预付款提供了典型胜诉样本。

三、律师价值

预付款全额追回:二十万元材料款全部返还,企业资金损失完全挽回。

表见代理成功认定:破解 “个人收款、公司不认” 的行业陷阱。

资金占用费依法支持:利息损失一并获赔,实现完整损失填补。

建工涉诈风险防控:为企业签约、付款、进场、盖章提供全流程合规指引。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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