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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拆迁权益胜诉典范——株洲张双意律师代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胜诉纪实

  • 征地拆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双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外嫁女拆迁权益胜诉典范——株洲张XX律师代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胜诉纪实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典型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由湖南省株洲市XX人民法院以(20XX)湘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原告XX、L某母女自出生即落户株洲市XXXX镇XX组,XX20XX年婚嫁XX但户口未迁出,亦未在夫家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备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

  20XX年X月,XX组因株洲XX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巨额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形式,明确“出嫁女落户本组一律不参与利益分红”,将XX、L某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严重侵害二人合法财产权益与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母女二人维权无果后,委托株洲XX张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享有均等征地补偿分配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XX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聚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两大关键,制定严谨诉讼策略:

  1.固定核心证据,夯实事实基础:全面收集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结婚证、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任何权益的证明、征地预公告、组民会议决议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二原告户籍原始取得、土地保障依存、未丧失成员资格的完整事实链条,排除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

  2.精准适用法律,直击决议违法性: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严密法律逻辑:一是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不得以婚嫁为由剥夺;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三是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内容无效。

  3.聚焦争议焦点,庭审精准抗辩: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逐一驳斥被告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采纳奠定坚实基础。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张XX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1.确认原告XX、L某具有株洲市XX区XX镇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

  2.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XX组承担;

  3.认定XX村委会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责任,厘清责任主体,实现精准维权。

  该判决彻底否定XX组歧视外嫁女的决议效力,明确外嫁女及随母落户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四、律师价值

  1.专业破局,破解维权难题:针对农村外嫁女维权中“村规民约大于法律”“成员资格认定难”“举证困难”等痛点,张XX律师以专业能力固定证据、精准适法,突破传统观念壁垒,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彰显民商事律师专业素养。

  2.坚守法理,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捍卫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村民自治边界,纠正“以多数决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做法,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尊严与统一适用,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3.守护权益,彰显责任担当:聚焦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公正的同时,为农村外嫁女群体维权提供可复制范本,传递司法温度与法治正能量,体现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使命。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XX、L某母女守住合法财产权益,更以司法判决明确外嫁女权益保护底线,张XX律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代理,践行法律工作者维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贡献法治力量。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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