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小华律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X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94,598.83元。因XX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XXX申请追加历任股东陈先生、祝XX、赵XX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现委托意欲通过诉讼和和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本案。

案件分析

  1.争议焦点:本案核心是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不符合追加条件,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2.和解动因:为快速实现债权,避免后续诉讼成本与风险,双方选择以和解方式解决,由公司及股东分期支付赔偿款,同时XXX配合办理雇主责任险理赔。

  3.风险防控:和解协议明确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配合义务,约定若乙方违约需承担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保障了甲方权益。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分期支付XXX赔偿款720,000元,XXX配合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理赔。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结案。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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