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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翻盘胜诉!张双意律师代理集体成员资格案,成功改判获征地补偿款

  • 征地拆迁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双意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二审翻盘胜诉!张XX师代理集体成员资格案,成功改判获征地补偿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案号(20XX)湘XX民终XX 号。XX出生于株洲市XXXX组,XXX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编码 XXXX

20XX 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以XX “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 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X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XX不服,委托张XX师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成员资格并支付补偿款。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XX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完整上诉方案:

提交关键备案证据:提交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证实X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

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

驳斥 “空挂户” 抗辩:证明X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

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二审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判决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XX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X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

判令XXX组十日内向X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本案实现一审全驳→二审全改判的重大胜诉。

四、律师价值

张XX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其一,律师精准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其二,明确司法裁判规则:成员资格不能以 “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 简单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其三,有力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 “非转农回村、登记在册即享有分配权”,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X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张XX师以专业、严谨、精准的代理,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捍卫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农村征地补偿、成员资格确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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