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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张XX律师成功辩护帮信罪案 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湖南XX张XX律师接受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委托后,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精准的案件分析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最终推动株洲市XX区人民检察院对XX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法律结果,彰显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件简介

20XXX月,X某X某某组建打电话引流团伙,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引流帮助,租赁场地并招募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将股民引流至诈骗指定微信账号。20XXX月至X月,XXX某要求,从相关公司购买86张手机卡邮寄至株洲供该团伙使用,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拨打被害人FXX电话,导致FXX被骗XXX万元。20XXXXX日,XX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X日被依法逮捕,X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XX日移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XX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XX日补查重报。案发后XX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涉案电话卡、银行卡、电子设备等财物

二、律师辩护经过

在接受XX及其家属的委托后,张XX律师立即介入案件,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首先,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XX,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涉案细节及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同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和证据收集情况,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其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XX律师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涉案证据进行逐一核查、分析,精准定位案件关键辩护方向——围绕XX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法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

针对案件事实,律师着重论证XX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为上游犯罪提供手机卡,未参与引流团伙的组织、策划,也未参与电信诈骗的核心环节,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结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任何犯罪前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向检察院提交专业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张XX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及时跟进补充侦查情况,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辩护观点,反复强调XX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此外,律师就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也向办案机关提出合理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判决结果

株洲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充分听取了张XX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精准认定。检察院认为,XX的行为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株石检刑不诉〔20X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XX不起诉;同时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予以退还。

四、律师价值

本次XX帮信罪案的不起诉结果,充分体现了张XX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也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核心价值。

其一,精准把控案件方向,筑牢辩护基础。张XX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通过细致的会见、阅卷工作,精准定位案件辩护核心,围绕XX的犯罪情节、从宽情节展开辩护,为后续不起诉结果的取得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其二,有效沟通促成意见采纳,推动案件最优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与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高效、专业的沟通,充分发表辩护观点,让办案机关全面、客观地考量案件情节和当事人的悔罪态度,最终使得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实现不起诉的最优法律结果,避免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不留刑事案底,保障了当事人的后续工作和生活。

其三,践行刑事辩护职责,体现司法温度。张XX律师的辩护工作,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契合我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专业辩护让办案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情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其四,全程专业护航,保障当事人权益。从案件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全程介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辩护服务,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推动其成功取保候审,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就涉案财物处理提出合理意见,全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是张XX律师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有力体现,也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实务参考,充分证明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作用。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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