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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索相关的参考案例,最终与马某确定了本案将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首先,马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不应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其次,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

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马X(化名)系南通某船舶公司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接收船东发来的船舶证书,再将证书送至船检中心过审。2023年,马X在对接过程中发现船东的提供证书参数与船舶实际参数不一致,应船东要求,马X联系了制作船舶证书的李四(化名),让其按照正确的船舶参数,重新制作证书,证书上盖有“中国船级社C015”、“中国船级社C028”、“中国船级社E060”、“某集团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等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制作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负担。案发后马X于2025年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进行供述。

核心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柯律师团队迅速开展工作,通过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索相关的参考案例,最终与马X确定了本案将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制定分层辩护策略:首先,马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不应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其次,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

(一)第一层:马X行为可能不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辩护人认为,马X未参与实施伪造印章的实行行为,其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首先,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该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将“购买”行为任意扩张解释为“伪造”行为,将超出文义涵摄范围,曲解立法原意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结合本案中马X所购买的假证中所使用的印章均系李四重复使用,印章早已存在,马X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的伪造行为。

并且,在实务中“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伪造印章”罪,确实存在争议。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也得到了相关案例的支持。经过检索,辩护人找到一份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该案中检察院认为应当将行为人的“购买”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伪造”行为进行区分,单独的购买行为不能进行刑事追究,而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第二层:即使构成犯罪,亦属情节轻微,应作相对不起诉

退一步讲,即便检察院认为马X构成本罪或者本罪的共犯,辩护人也提出了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并未实际使用,对于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具体来讲,第一,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承担,且马X未从中获利;第二,马X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第三,也是相对重要的一点,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为4枚,目前实务中认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3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除了考虑印章的客观数量以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后,辩护人也强调了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检察院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马X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辩护结果

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讯问了当事人,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如下认定:认为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


  • 2025-12-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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