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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否认员工工作事实,想要借此不发应得工资。经律师帮助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公司眼见败诉风险极高,于是主动找到劳动者进行协商和解方案。

案件详情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洪XX于2019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到期如未解除则继续沿用,洪XX的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每月,其在职期间主要的工作为打扫公司办公楼及旁边地下室、公共厨房的卫生,而公司办公楼旁的地下室内实际由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居住,洪XX及其家人亦居住于此。

因为洪XX工作的特殊性公司从未要求过洪XX进行打卡考勤,仅要求其将相应工作做到位保证公司办公楼及旁边地下室、公共厨房的干净整洁即可,故洪XX常年均留在公司,基本没有进行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休息。

洪XX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但是公司却无故克XXXX2025年5月的全部工资,因为洪XX仍居住于公司提供的地下室内,故没有强硬的要求公司立刻进行补足,但是其举动反而使得公司变本加厉,2025年6月工资公司亦未向洪XX进行发放,再次全部扣发。为此洪XX找到公司理论,但公司却反而称洪XX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拒绝向洪XX支付2025年5、6月份的工资。洪XX为人憨厚老实,之前没有处理过这种纠纷案件,乍一遇到这种情况顿感手足无措,不知如何维权。后来还是在儿子的陪同下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律师能够指导自己如何维权。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洪XX案件情况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洪XX提供了劳动以及如何划分洪XX与公司的举证责任,双方建立有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有正常提供了劳动,那么正常足额支付工资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案件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吴中律师团队发现洪XX手机、聊天记录中有给其爱人发过工作时的一些照片、视频,并且公司某一领导要求洪XX更换茶具时曾有过相应微信沟通记录,同时针对公司的考勤以及地下室居住情况,吴中律师团队亦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核查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情况以及地下室产权信息及居住人员情况。

而公司作为管理方,其有责任义务对员工进行管理,公司主张洪XX在2025年5、6月份并未提供任何劳动但针对其主张却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更重要的是,在此期间公司虽未发放洪XX工资但是正常为洪XX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公司从未向洪XX发出到岗或返岗通知要求洪XX提供劳动。故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洪XX5、6月份未出勤提供劳动的事实,亦无法就正常缴纳社保及未通知返岗一事做出合理说明,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我方当事人洪XX一直正常出勤。

公司面对我方的举证以及庭审中有力质证回击,自感案件败诉可能性极大,于是转变态度找到洪XX商谈,希望双方能够进行调解结案。吴中律师团队在征求洪XX的意见后,积极配合促成调解成功,并努力帮助洪XX在调解过程中争取最大利益。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和理论基础以及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这样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而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团队


  • 202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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