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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律师清晰界定李某在传销组织中的次要作用,突出其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情节,成功为其争取缓刑,实现罪刑相当的公正裁判,维护其合法诉讼权利。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李X、李X;李X辩护人胡X,山西XX律师,其余被告人各有指定 / 委托辩护人。2019 年起,赵X与李X等人在长治XX推广传销组织,以投资招商为名吸引他人加入,层级分明且以发展下线数量返利。经审计,二人发展人员 10 层 98 人,收取集资款 565 万余元,李X参与宣传、收款等工作,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9 月 5 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X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李X系受赵X指使,无独立犯罪能力,未发展下线、不承担管理职责,系从犯;且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人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0 元;2. 其余被告人分别获相应刑罚;3. 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判决理由:李X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社区矫正评估适宜,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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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商事务部主任,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法学学士,深耕法律实务领域,专业功底深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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