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子县丹朱镇同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山西XX律师。2020 年王X与某村委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 540.67 平方米商铺,租期 3 年 6 个月。合同到期后,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租、逾期利息等共计 29 万余元,王X不服一审判决,以租金数额认定错误、村委会断电违约等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村委会部分诉求,判令王X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 18 万余元。王X上诉后,二审法院 2026 年 1 月 19 日立案审理。庭审中,胡X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举证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反驳王X关于面积调整、断电违约、未形成不定期租赁等主张,维护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判决理由: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X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租金调整协议、村委会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到期后王X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