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山西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 年上诉人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上诉人超付气款后,被上诉人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 64 万余元未退,上诉人诉至法院遭一审驳回,遂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求。二审中,胡X律师针对性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上诉人已完善资质、始终在主张权利,反驳合同无效及超诉讼时效的认定,充分举证质证维护上诉人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1. 撤销一审判决;2. 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 646305.74 元;3. 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判决理由: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应退还超付气款,因合同未约定退款时间,利息诉求不予支持。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