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屯留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山西XX律师。被告:王X;被告某财险公司长治市郊区支公司,负责人崔X,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公司员工,特别代理)。2020 年 12 月,王X驾车与步行的张X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XX全部责任。张X受伤住院 101 天,被鉴定为精神障碍四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张X诉至法院,主张王X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78 万余元。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胡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提交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针对保险公司的垫付抵扣、不承担诉讼费等抗辩意见逐一回应,全力主张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X各项损失 38 万元;2. 被告王X赔偿原告张X剩余损失 327494.52 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承担。判决理由:王XX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实际损失,依法核定各项赔偿金额。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