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某中级法院就上诉人冯X与被上诉人某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冯X委托任芝涛律师代理本案。
冯X(持股5%)请求查阅公司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一审法院以冯X另设同业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为由,认定其查阅目的不具有正当性,驳回其查阅请求。
任芝涛律师代理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在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账户实际由冯X与其他合伙人用于合伙项目,与公司自身经营无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在此期间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主要涉及合伙项目,与公司自身经营无实质关联,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8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供冯X查阅,查阅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本案中,任芝涛律师成功代理小股东推翻一审不利认定,明确了股东知情权中“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标准,有力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