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纠纷案:代理家属成功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某员工(原就职于某会计师事务所,岗位为副总经理)于2025年8月8日15时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胸痛不适,随后自行离开单位打车回家。途中病情加重,17时15分到达小区门口时已呼之不应,经120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3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于2025年8月28日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10月11日,某区人社局作出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员工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该员工家属(原告)不服,认为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遂委托满林强律师作为共同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决定。
办案经过
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团队梳理案件脉络,重点围绕“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展开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
证据体系构建:指导委托人整理七组核心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及续订协议(证明劳动关系)、考勤记录与说明(证明工作时间岗位)、近亲属陈述与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发病时状态)、通话记录与打车订单(证明发病后行动轨迹)、院前急救病历与死亡证明(证明抢救过程及时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争议对象)、类案判决书(参考司法实践)。
法律要点聚焦: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主张“突发疾病”应包括病情从轻微不适到恶化的连续性过程,该员工从15时许岗位发病,到16时40分离开单位,再到17时15分病情危重,直至21时35分死亡,全程未超48小时且病情发展具有连贯性,应认定“突发疾病”起始于工作时间岗位。
庭审策略实施:庭审中,满林强律师针对某区人社局“员工已离开岗位,非在岗发病”的抗辩,结合证人证言(同事证明其告知身体不适并准备回家取检查报告后就医)、通话记录(与配偶沟通病情)等证据,强调“离开岗位是为及时就医的合理行为,未中断病情与工作的关联性”;同时援引立法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主张采用符合普通人认知的常识判断标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员工于2025年8月8日15时许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不适,后经连续抢救于48小时内死亡,病情发展过程未中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作出的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撤销某区人社局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某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员工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区人社局负担。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某区人社局已启动重新认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