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改判:任芝涛律师代理发包方成功降低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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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阳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由任芝涛律师代理)与冯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任芝涛律师代理某乙公司提出上诉,主张:某乙公司将涉案围墙工程分包给王XX,双方明确约定“人工安全由王XX负责”,某乙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某乙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比例过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某乙公司,存在选任过失;某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王XX,亦存在选任过失,且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但一审对各方责任比例认定不当,应予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
某甲公司(发包方)承担10%赔偿责任(一审为20%);
某乙公司(分包方)承担20%赔偿责任(一审为30%);
王XX(直接雇佣方)承担40%赔偿责任(一审为30%);
冯XX(受害人)自担30%责任(一审为20%)。
本案中,任芝涛律师成功代理某乙公司,将一审判决的30%赔偿责任比例降低至20%,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