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级伤残劳动者维权案——代理律师助力获赔90余万元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张X自2005年起在某玛钢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0月12日,张X在工作时右手被混砂机皮带绞伤,经认定为工伤,后经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构成三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并配置装饰性肩离断假肢(辅助器具项目编号10015)。因与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保留劳动关系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张X不服,委托代理律师满林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获赔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后根据新公布的社保参数变更部分请求金额)。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满林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制定以下办案策略:
证据收集与固定:协助张X整理工伤认定书(编号5324xxx号)、两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玉溪市及云南省劳鉴委出具)、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书、住院病历(累计住院457天)、工资流水(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821元)、公司已支付费用凭证(医疗费约80万元、护理费119312元、伙食补助等191797元)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阶段应对:针对仲裁委“保留劳动关系”的裁决,重点论证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缴社保)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不限制劳动者解除权),明确张X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阶段策略调整:因2022年9月云南省公布新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7767元/月),协助张X依法变更部分诉讼请求金额(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庭审中,围绕以下核心争议展开辩论: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主张以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2022年9月7日)为解除时间,符合“知道解除意思表示”的法定要件;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工作年限17年8个月(计18个月)、月工资4821元计算,支持张X主张的81957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各项工伤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云人社发[2020]50号等文件分段计算(2019.10-2020.9按原标准,2020.10后按新标准),核减公司已超额支付的58813元;
护理费:确认公司已按110元/天及月均工资30%标准足额支付,驳回张X超额诉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4821元×23=110883元)支持;
一次性长期待遇: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结合张X受伤时年满50周岁(三级伤残对应108个月统筹地平均工资,扣减3万元),核算为65526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75岁-当时年龄54岁)÷3年使用周期×16000元(最高限额),核算为112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满林强的核心观点,判决如下: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张X与某玛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7日解除;
经济补偿金:公司支付张X经济补偿金81957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支付110883元;
一次性长期待遇:公司支付655260元(含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公司支付112000元;
费用抵扣与总额:以上合计960100元,扣除公司已多支付的伙食费58813元,实际还应支付901287元;
其他:驳回张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本案通过代理律师满林强的专业辩护,成功为工伤三级伤残劳动者争取到90余万元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