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某先生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某先生于2021年9月入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被告公司名),担任混凝土工人,约定月工资4800元,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0月14日23时30分许,某先生在云南省某地(原工作地)禄丰XXxx医院综合住院楼建设项目吊运钢筋笼时,因钢绳突然断裂致钢筋笼坠落砸伤左腿。经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1日认定为工伤,后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某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未获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32,839.67元,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满林强律师作为原告某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流水、医疗费用凭证等,明确原告因工伤致四级伤残应享有的法定权益。案件立案后,经与原告沟通,决定撤回对案外人徐X、黄X的起诉,聚焦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争议解决。2023年6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满林强律师代表原告参与调解,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就赔偿项目、金额及履行方式充分协商,结合原告实际伤情、法定赔偿标准及企业承受能力,推动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确认原告某先生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21日解除;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内,向原告某先生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合计980,000元;
原告某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10元,调解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先生自愿负担,剩余5元退还原告。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