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者工伤五级索赔劳动争议案通过调解实现权益保障
案件简介
本案例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委托人某先生(原岗位为驾驶员,月均工资6000元)于2021年11月入职某贸易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3日,某先生在维修装载机时右脚被装载机斗砸伤,经昆明市晋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需配置组件式小腿假肢(项目编号:10018)。因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且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共计约67.59万元,并要求公司股东某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本所接受某先生委托后,指派满林强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办案初期,满林强律师重点梳理三项核心工作:一是固定证据链,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记录、维修现场证人证言等,夯实工伤事实及损失依据;二是分析法律适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五级伤残赔付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股东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及《民事诉讼法》调解规则,明确委托人法定权益边界;三是制定策略,鉴于委托人希望快速兑现权益的需求,优先推动调解而非刚性判决——一方面向法院强调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属性,另一方面与对方沟通其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的过错及连带责任的法定性。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满林强律师在庭审中系统阐述委托人诉求的合理性:五级伤残对应的各项补助金有明确计算标准(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残疾辅助器具费需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同时,针对股东连带责任,援引类案裁判规则说明“一人公司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共识。经法院主持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就赔付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经法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某先生与某贸易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6日解除;
赔付方案:某贸易公司、某女士于2023年7月21日前共同支付某先生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经济补偿金、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共计48万元;
违约条款:若未按期足额支付,需额外支付9.6万元违约金,某先生可于到期次日起就未付款项(含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后续安排:款项付清后,某先生立即申请解除对某贸易公司、某女士的财产保全;
权利处分:某先生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先生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若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某先生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