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解除劳动争议调解案——满林强律师代理申请人维权纪实》
案件简介
林XX于2022年3月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岗位为普工,月工资8262元,工作地点位于某隧道项目。2022年8月,林XX在装卸管材时左腿被弹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拖欠工资,林XX于2023年11月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满林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
办案经过
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全面梳理证据链,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记录、辞职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医疗费用票据等,明确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与计算标准。
仲裁庭审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2月治疗结束后解除,工资标准为固定5000元/月且已足额支付,林XX自愿放弃社保并出具承诺书,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3800元,认为护理费无事实依据(称林XX无护理依赖)、经济补偿金超仲裁时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计算基数应按202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5000元月薪核算。
满林强律师针对争议焦点逐一回应: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林XX2023年11月邮寄的《辞职告知书》(明确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为由解除)为依据,确认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
工资标准:结合工作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主张按8262元/月计算各项待遇;
社保责任:强调未缴社保系公司法定义务,林XX出具的承诺书不能免除其责任;
费用承担:指出公司已付费用需与林XX实际支出核对,未覆盖部分应依法补足;
仲裁时效: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张权利未超时效,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经仲裁庭主持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15日解除,公司一次性赔偿林XX工伤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合计25万元,于2024年6月支付至林XX指定账户;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有争议终结,林XX及其亲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案号:某劳人仲案字(2024)第XX号),确认以下核心内容:
林XX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15日解除;
公司一次性赔偿林XX工伤待遇25万元(¥250000.00元),支付至其指定账户;
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所有请求事项无争议,林XX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若公司未按期履行,林XX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通过调解高效化解争议,既保障了林XX的工伤权益,也避免了后续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