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者工伤四级伤残纠纷获全额调解赔偿案
案件简介
杨XX于2022年1月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某县高铁项目从事隧道作业,月均工资9100元。该公司未为杨XX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5月10日,杨XX作业时被断面松动落石砸伤,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2月29日,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需配置组件式大腿假肢、假肢硅胶凝胶套及锁具等辅助器具。2024年8月18日,杨XX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解除时间、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等)、辅助器具费及经济补偿等共计七项诉求。
办案经过
满林强律师接受杨XX特别授权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资流水、被迫辞职告知书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仲裁阶段,律师代表杨XX参与庭前调解,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核心争议点展开协商:一是四级伤残待遇的总额核算(涵盖原仲裁七项请求);二是公司为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受益权转让及理赔配合义务;三是付款时间与逾期违约责任。经多轮沟通,律师聚焦“一次性解决纠纷、保障劳动者长远生计”的目标,推动双方以“打包价”形式达成调解共识,既覆盖杨XX全部法定权益,也兼顾公司实际履行能力。
案件结果
经盐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案号:某劳人仲案字(2024)第XX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杨X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8日解除,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一次性赔偿:公司一次性支付杨XX因工致残四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XX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包含原仲裁申请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长期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等)、辅助器具费及经济补偿等全部诉求。
保险配合义务:杨XX配合公司申报团体意外伤害险,将保险受益权转让给公司,理赔款由公司享有,申报产生的差旅费、鉴定费等由公司承担。
付款与违约:公司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若逾期,需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具强制执行力。本案通过调解实现劳动者四级伤残待遇的“一站式”兑现,有效避免了后续诉讼成本,保障了杨XX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