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工伤三级伤残职工获赔近150万元劳动争议仲裁案
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某职工)受雇于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大理石切割工作。2024年5月19日,申请人在工作中不慎被绳锯绞断双手,造成双前臂撕脱性离断伤等多重伤情,经认定为工伤(三级伤残、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因双方就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委托满林强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由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长期待遇等共计XXX.38元。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无异议,但抗辩称医疗费应抵扣已支付部分、工资标准应按平均5725元/月计算、一次性长期待遇需按月领取、辅助器具费仅认可初次配置12000元,且三级伤残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满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申请人仲裁请求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指导收集并提交11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主体资格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记录及费用票据、工资支付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三级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伤事实、损失金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针对被申请人抗辩,律师重点围绕以下核心争议展开论证:
工资标准认定:提交微信支付记录、工资核算明细,证明申请人实际工资为300元/天(月均9000元),结合仲裁委对工资流水的核实(认定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5个正常月工资总额43200元,月均8640元),推翻被申请人主张的5725元/月标准。
一次性长期待遇性质:援引《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强调申请人作为农民工有权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且仲裁委已确认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
辅助器具费计算:依据《云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及劳动能力确认结论,按“(75岁-领取时年龄)÷最低使用年限×最高支付限额”公式,主张初次及后续配置费用(最终支持108000元)。
经济补偿合法性:指出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应获经济补偿。
庭审中,律师通过质证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医疗费126000元及部分转账33800元(其中21800元可抵扣),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逐项反驳被申请人对赔偿项目及金额的不合理异议。
案件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满林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裁决: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某职工)与被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29日解除。
支付工伤待遇: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长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合计XXX.38元,扣减已支付21800元后,实际支付XXX.38元。
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640元。
以上款项总计XXX.38元(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捌仟伍佰玖拾元叁角捌分),限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若用人单位未申请撤销,将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成功为工伤职工争取到近150万元赔偿,充分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