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案——代理律师满林强助力获赔32万余元
案件简介
本案系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徐XX于2021年3月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模板工,月工资5000元(仲裁委最终认定标准),工作地点位于保山市某高速公路项目。2021年5月13日,徐XX在施工作业中被高处掉落的钢筋砸伤,当日送医治疗,后辗转多家医院累计住院323天。2021年5月26日,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编号:530521xxxx1);2023年2月22日,保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九级伤残(云南省保山市劳鉴2023年53059xxxx45),工伤康复期为2022年3月21日至9月21日。2023年6月2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就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待遇、经济补偿等9项请求(合计897072.92元)无法达成一致,徐XX委托律师满林强(保留姓名)向施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满林强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工作:
证据梳理与固定: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五组关键证据,包括:①双方身份信息材料(证明适格主体);②《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工伤事实);③《劳动能力确认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九级伤残及康复期);④《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3月10日至2023年6月28日);⑤多家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住院治疗323天及医疗费43846.92元)。
庭审应对与焦点辩论: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已为徐XX购买工伤保险,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应由基金支付;同时认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待遇主张过高。满林强律师针对性回应:①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有解除证明佐证);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办法,区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承担);③针对停工留薪期待遇,主张按合同约定的5000元/月计算12个月(而非申请人主张的12000元/月);④反驳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的异议(仲裁庭未采信该证据)。
核实关键程序事实:针对公司“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抗辩,协助仲裁庭与保山市、施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确认文书因代签收已有效送达公司。
案件结果
施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裁决(案号:某劳人仲案字[2023]第XX号),后因支付金额计算错误于2024年1月29日更正。最终裁决内容如下:
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解除。
支持用人单位支付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月×12个月=600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云南省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67元×33个月=256311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00元/月×2.5个月=125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按工作年限2.5年计算)。
驳回其他请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合计568261.92元)因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总金额:以上三项合计328811元(叁拾贰万捌仟捌佰壹拾壹元),限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
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则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