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超颖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X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精简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朱XX、郑X(贾超颖律师为其辩护)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朱XX为确保其投入某酒店的资金能够收回,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由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
贾超颖律师作为郑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
本案中,贾超颖律师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