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五名自然人合伙承包某商业广场一期建筑工程,以其中一人名义与某投资公司、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五原告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 1460 余万元、应退还履约保证金 300 万元;被告投资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决算协议,仅欠付 100 万元,并反诉要求原告开具税务发票,被告投资公司亦委托律师应诉。本案原一审判决后被二审发回重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办案经过
法院重审后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施工合同效力、工程决算协议真实性、已付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税费承担及责任主体等焦点。原告律师围绕工程量、付款记录、保证金收据举证;被告律师提交决算协议书、付款凭证等抗辩。法院结合合伙协议、结算文件、转账记录等证据,逐项认定合同效力、结算效力、欠款金额及各方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确认案涉施工合同无效;2. 被告投资公司向五原告支付工程款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3. 驳回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4. 驳回被告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判决理由: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但双方自愿签订的决算协议合法有效,应按决算金额认定欠款;被告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尚欠 100 万元应予支付;税费问题属税务部门行政职权,法院不予处理;建设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承担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