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史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张X。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山西XX律师。第三人:XX公司长治XX公司。
2025 年 2 月,原告在被告超市购物时摔倒致九级伤残,诉请赔偿 278338.11 元,主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委托胡X律师应诉,请求依法核定责任与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 2025 年 9 月 3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胡X律师重点抗辩:原告摔倒原因无直接证据、自身未尽注意义务、部分损失缺乏依据,应减轻被告责任;同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厘清保险赔付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92728.25 元;2. 被告赔偿原告 4880.43 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疏于注意过错更大,酌定被告承担 40% 责任,依法核定各项损失。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