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XXXX)粤XX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XX。
负责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1,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2,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3,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4,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市X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XX。
上诉人黄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XX、钟X1、钟X2、钟X3、钟X4、魏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XX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XXXX年X月XX日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经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上诉请求:……(具体诉求金额及理由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钟XX等五名被上诉人辩称:……(答辩意见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
魏XX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XX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
陈XX未发表答辩意见。
XX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
黄XX辩称:……(答辩意见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
钟XX等五名被上诉人辩称:同意XX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对护理期限予以改判。
魏XX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陈XX未发表答辩意见。
黄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诉讼请求中的数字已做隐藏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XX年XX月X日X时XX分,魏XX驾驶粤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公路由XX方向行驶至XX市XX区XX路段时,因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车头碰撞了由钟X(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并搭载黄XX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导致摩托车向前推移XX米后停止,造成钟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多次住院。经鉴定,黄XX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两处十级。事故认定书认定:魏XX承担主要责任,钟X承担次要责任,黄XX无责任。
肇事车辆粤XXXXX号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钟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钟XX、钟X1、钟X2、钟X3、钟X4。事故发生后,魏XX、陈XX、XX公司分别向黄XX垫付了部分费用。
一审法院对黄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进行了核算,并认定黄XX的总损失为XXX元。扣除相关垫付款项后,一审判决:一、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XX交通事故赔偿款XXX元;二、钟XX等五人在继承钟X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对黄XX的交通事故赔偿款XXX元;三、驳回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钟XX等五人提交了钟X的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拟证明钟X于XXXX年首次取得驾驶资格,具备驾驶技能。黄XX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以事故认定书为准。XX公司质证称请法院依法认定。魏XX、陈XX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事实认定有关XX性,予以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钟X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关于转院救护车费的认定是否正确;三、关于出院后护理期限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黄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搭乘钟X的摩托车上下班,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车辆合法性等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审慎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钟X的责任。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减轻钟X的责任,并无不当。黄XX主张钟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转院救护车费,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黄XX上诉主张的其他交通费,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综合黄XX的伤情、多次住院的出院医嘱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定的出院后护理期限XX天,具有合理性。XX公司主张护理期限过长,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