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高X(原审原告)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受上诉人宋X(原审被告)雇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工程中从事砌砖工作。宋X系该工程劳务的分包人,其通过案外人赵X(班组长)招用工人,并由蔡X(带班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宋XX欠高X劳务报酬33128元。高X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讨,宋X均以“等待公司付款”“资金困难”等理由推诿,从未否认欠款事实。高X遂委托本所黎律师代理,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高X全部诉请,判令宋X支付劳务报酬33128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宋X不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
我方(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链条中的农民工欠薪纠纷,二审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欠款金额是否成立、利息是否应支持。代理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围绕以下要点展开抗辩并成功维持原判:
1. 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上诉人宋X主张其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系赵X招用,与宋X无关。代理律师通过以下证据击破该抗辩:
· 宋X在一审庭审中曾陈述赵X仅为“班组长”,二审中改称“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合同,陈述前后矛盾。
· 高X收到的24000元报酬中,有13000元系通过项目总包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的支付基于宋X作为分包单位的申报和委托,直接证明宋X系用工主体。
· 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高*是在你(宋*)手下打工……人家已经和你形成劳务关系了”,宋X未作有效反驳。
二审法院认定:宋X作为劳务的实际组织者和受益人,其通过班组长管理工人属于内部经营安排,不能对抗对劳动者的直接支付义务。
2. 欠款金额的证明:上诉人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代理律师从以下角度论证:
· 手写清单中“支24000元”与高XXX转账记录(赵X转账10000元、叶某转账1000元、工资专户转账13000元)精确吻合,证明清单内容客观真实。
· 高X于2023年6月6日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宋X,宋X未作否认;此后两次通话中高X主张“三万三千多”,宋X均以“我知道”“我也在等公司付款”等回应,从未否认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构成法律上的自认。
· 关于金额计算:清单记载“总56615 支24000 余32165”中的“余32165”系计算笔误(实际应为32615元),加上“小高”项下513元,合计33128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不存在上诉人所谓“多出450元”的错误。
· 上诉人提交的有蔡X签字的《劳务付款审批单》系其向上级单位申请工程款的依据,与被上诉人个人劳务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证据。
3. 利息主张的合法性:上诉人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劳务分包链条中,实际用工主体(分包人)不能以内部转包或班组长管理为由逃避对农民工的直接支付责任;同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的“消极沉默”和“正面回应”可构成对债务的承认,有效降低农民工的举证难度。
律师价值:
1. 事实劳务关系的精准论证:通过班组长身份的矛盾陈述、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记录、证人通话录音等多维度证据,成功锁定上诉人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的责任,击破“仅与班组长结算”的抗辩;
2. 证据链的完整构建与自认规则运用:将手写清单、转账记录(精确匹配已付24000元)、微信发送记录、通话录音(上诉人多次回应“我知道”而未否认)有机结合,援引《民诉法解释》第92条关于自认的规定,使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沉默与回应构成对债务的承认;
3. 二审应对策略: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金额计算错误”“清单无签字”“有蔡猛签字文件矛盾”等上诉理由,逐一举证反驳,并向二审法庭清晰说明计算过程(32615元+513元=33128元),消除误解;
4. 利息诉请的固守: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成功维持一审利息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资金占用损失(年利率3%自起诉日起算);
5. 诉讼成本控制: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无需额外支出;终审判决生效后,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判决明确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增强执行威慑力。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高X的33128元劳务报酬及利息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