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7 年 8 月起,某电商平台(曾多次更名)石家庄某分店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免费赠礼、宣传推广、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公开引流,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办卡返利、投资文创产品、加盟智能设备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总金额达 600 余万元。
被告人王X 1、王X 2系该分店基层业务员,受门店安排从事吸资辅助工作。其中王X 1 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 110 余万元,王X 2 涉案金额 90 余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二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王X 2 于 2018 年初离职,在职时间较短;二人自身及家属均向涉案平台投入资金,同为案件受害人。案发后,在律师协助下,二人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二、核心辩护要点(张志来律师)
1.地位从犯,责任较轻
王X 1、王X 2 仅为基层业务员,不参与经营决策、资金管理与支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认定,依法从宽
二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大幅从宽处理。
3.全额退赃,降低危害
在律师引导下,二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有效降低案件社会危害性。
4.主观恶性小,兼具受害人身份
二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身投资涉案平台后受损,主观恶性极低,不具有主动犯罪的恶意。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王X 1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缴纳);
2.被告人王X 2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已缴纳)。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为基层业务员,涉案金额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面临较高实刑风险。辩护律师紧扣案件事实,精准梳理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自身受害四大从轻量刑情节,构建完整辩护逻辑,最终为两名当事人均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 “轻刑、免押、回归社会” 的核心辩护目标,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责任
清晰区分主从犯地位,剥离基层业务员超额刑事责任,避免当事人承担与行为不匹配的刑罚。
2.全量挖掘从轻情节
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受害人身份等情节,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充分依据。
3.促成退赃与认罪认罚
全程协助当事人完成退缴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打通从轻处罚关键环节。
4.实现最优辩护效果
成功为两名当事人均争取缓刑,避免实际羁押,保障其正常工作与生活,彰显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与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