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X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微信收款码、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 229 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应X委托张琪律师担任辩护人,其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与资金流水,核实当事人地位与获利情况;庭审中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应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理由: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