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郭X,某国有企业财务部副经理。2022年至2024年期间,郭X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企业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股票投资,累计金额约200万元。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认为郭X挪用公款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司法解释标准为200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郭X到案后辩称,其挪用金额中包含了多次“挪新还旧”的重复计算,实际单次未归还的金额远低于200万元。郭X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挪用数额的认定展开辩护。赵律师逐笔核对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每一笔转账记录和归还记录,发现郭X在多次挪用过程中,存在大量“挪新还旧”的情形——即用后续挪用的公款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公款,导致累计数额被重复计算。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况下,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而非简单累计。经逐笔甄别,实际案发时未还的金额仅为8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以上,郭X实际未还金额8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郭X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恳请法庭关注本案的特殊之处,对郭X予以从轻处罚。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况下,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经辩护人逐笔核对,郭X实际案发时未还的金额仅为80万元,而非2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0万元以上。郭X实际未还金额8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二,郭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退缴全部款项。
第三,郭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郭X判处低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逐笔核对清单、转账记录、归还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挪新还旧”不应累计计算数额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郭X的实际未还金额为8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依法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郭X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郭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郭X获得大幅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核减挪用数额,成功将案件从“数额巨大”量刑档次降档为“数额较大”,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档次直接取决于挪用数额的认定,在多次挪用并“挪新还旧”的情况下,挪用的公款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而非简单累计。北京专业的挪用公款罪律师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体现了其在数额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