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师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师劳人仲案字〔2025〕*号
案件事实:
申请人自2024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福建XX公司工作,工资为9000元/月。2024年3月 日,申请人在工地操作钻机时,右手所戴手套不慎卷进钻机。经曲靖市XXX医院治疗7天,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福建XX公司提前预支给申请人5000.00元。2024年4月 日,云南省曲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25年1月23日,云南省曲靖市劳鉴劳动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
仲裁调解:
案件受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愿意就工伤赔偿争议双方进行协商,本委尊重双方意愿,双方于2025年5月 日,在仲裁庭主持下,调解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拾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以上款项于2025年5月 日之内付清。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无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平县工地工伤工友,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项目,均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责任。老板仅给工友报销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愿意给工友办理离职手续,不配合报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违法行为。
在职工维权陷入僵局和无助时,段彪永律师及时介入协助维权,最终通过劳动仲裁调解,帮助工友拿到了8.4万元(包括社保报销部分)工伤赔偿款项,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遭遇用人单位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切勿自行妥协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