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秦XX与于XX系亲戚关系(秦XX妻子系于XX妻子的姑姑)。2014年8月,于XX以开办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秦XX借款100,000元。2014年8月26日,秦XX以现金方式向于XX交付了100,000元,于XX为此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口头承诺借款时间不会太长。
此后,秦XX多次向于XX催要借款。于XX通过其妻子陆续偿还了35,000元,尚欠65,000元未还。2021年7月13日,秦XX妻子与于XX妻子通电话,于XX妻子在通话中确认了“借款100,000元,已偿还35,000元,尚欠65,000元”的事实。秦XX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于XX辩称,原告未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其本人而是交付给其妻子,且主张借款属于高利贷,同时表示自己现无还款能力。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偿还35,000元,尚欠65,000元未还。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因被告自2015年下半年起经催要仍未还清欠款,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按年利率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
律师价值:
本案为典型的亲属间现金借款纠纷,缺乏银行转账凭证等直接资金流水证据,被告亦以“未收到款项”“高利贷”“无还款能力”等理由抗辩。律师通过以下工作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一是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借条、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利用通话录音中被告妻子对借款及还款事实的确认,补强了现金交付的证明力;三是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成功为原告争取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债权的有效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