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李XX于202x年x月至202x年x月期间,在明知对方生产的保健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多次购入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地那非”的“十鞭壮根”胶囊,并加价零售获利。原审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XX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x千元。
判决生效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罚金未达到销售金额二倍以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销售数额错误。李XX2022年8 月7日最后一次购买"十鞭壮根"胶囊支付1xxx元,对方未发货,该数额不应计入销售成本。(二)原判对罚金刑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罚金刑的规定为"一般应当"并非"必须"或者"应当"。本案李XX销售"十鞭壮根"胶囊非法获利约x000元,该x000元金额应认定为李XX参与共同犯罪的实际销售数额。且已生效的三份关联判决对同案共同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总额已达128万元,该金额已接近全案销售总额64.05万元的两倍。原判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判决结果:再审法院经审理,重新认定销售金额为17400元(扣除未发货部分),改判罚金为三万四千八百元,维持原判有期徒刑x个月及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