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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 在线
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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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办理结果,成功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近 15 万元的债务风险,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取得了当事人高度认可的办案效果。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 15 万余元的核心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某以我方当事人王XX拖欠借款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累计向其借款合计 201258 元,仅偿还 50000 元,诉请法院判令我方当事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51258 元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的全部主张,委托王永强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量证据材料,牢牢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裁判规则 ——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法定要件,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的应诉抗辩策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永强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转账截图、录音等全部证据逐一拆解质证,核心抗辩工作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1. 锚定案件核心争议,明确原告举证的核心缺陷。原告仅提交了部分款项流转的相关凭证,未提交借条、借款协议、借贷沟通记录等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且无法对大额资金往来未要求出具借款凭证作出合理解释,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缺乏法定成立要件。

2.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笔借款逐一击破,否定款项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针对原告主张的 120000 元借款,原告仅能提供自身取款记录,无法证明该款项实际交付给我方当事人;针对原告主张的 58658 元款项,该笔资金系原告直接向案外人转账支付,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我方当事人相关;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我方当事人从未认可借款事实,反而多次提及投资、合作相关内容,无法佐证借贷合意的存在。

3. 厘清资金真实流向,明确案涉款项的真实性质。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向法庭清晰呈现案涉相关款项实际转入案外公司账户,用于黄金投资相关事宜,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以此主张借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庭审中,王永强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完整发表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清晰向法庭呈现原告证据的严重瑕疵与证明力不足的问题;庭后亦持续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全面强化我方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除庭审后双方已结清的 5000 元款项外,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我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的办理结果,成功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近 15 万元的债务风险,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取得了当事人高度认可的办案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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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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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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