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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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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调解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帮助原告在立案后约一个月内即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明确了被告的分期还款义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资产,显著增强了被告的履约意愿,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武汉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租赁公司”)与华XX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签订《钢板租赁合同》,约定由民*租赁公司向XX建设公司承建的蔡甸某项目出租钢板,规格为5.7m×2m×0.02m,租金标准为5元/片/天,数量225块。合同签订后,民*租赁公司按约履行了出租义务,并与XX建设公司项目商务经理按月对账确认租金。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388340元,XX建设公司仅于2025年1月27日支付50000元,剩余338340元经多次催收未付。民*租赁公司遂委托本所律师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3834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83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9日为8189.68元;

3.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一)案件难点

本案被告为大型建设集团,内部审批流程复杂,付款意愿不强。欠款事实清楚但金额较大(33万余元),且涉及项目商务经理签字对账的效力认定问题。如采取硬性诉讼方式,可能面临一审、二审的较长周期,不利于原告快速回笼资金。

(二)代理策略

1. 全面固定证据链条:梳理《钢板租赁合同》、月度对账单(经项目商务经理签字确认)、租金支付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确保事实层面无争议。

2. 合理选择诉讼主体:起诉时将项目商务经理列为共同被告,后根据案件进展及调解需要,申请撤回对其个人的起诉,集中向具有偿付能力的公司主张权利。

3. 申请财产保全: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相应资产,增加被告履约压力,为后续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4. 借助专业调解机构:本案经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市武昌区和勤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我方积极配合,就欠款金额、分期付款方案、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等问题与被告达成一致。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确认,被告XX建设公司尚欠原告民*租赁公司租金338340元;

2. 分期付款安排:

· 2026年2月16日前支付150000元;

· 2026年5月1日前支付50000元;

· 2026年9月1日前支付138340元。

3.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任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以338340元中的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5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3249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6年9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律师价值

1. 以调促和,快速回款:通过调解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帮助原告在立案后约一个月内即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明确了被告的分期还款义务。

2. 保全措施有力: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资产,显著增强了被告的履约意愿,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3. 严密的履约保障条款:在调解书中设置“违约加速到期及利息条款”,若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欠款及自2025年1月28日起的LPR利息,有效防范被告二次违约风险。

4. 诉讼成本转嫁:成功争取到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49元(原告已垫付部分由被告返还),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5. 借助专业调解机构提高效率: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委托的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程序规范、效率较高,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事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 2026-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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