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帮信罪交叉认定实务案例 —— 跑分洗钱生成虚拟币订单涉案数百万获刑
一、裁判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 闽 0103 刑初 176 号
判决时间:2025 年5月
二、案件详情
2023 年 11 月,主犯 A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跑分洗钱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社交软件与上游人员对接,纠集人员 B收集淘宝、支付宝账户并支付佣金。
人员 C、人员 D、人员 E向人员 B提供个人淘宝、支付宝账户,并按指令解除账户交易限制,配合完成支付结算操作。
主犯 A利用上述账户,在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生成指定金额、指定账号的虚拟币未支付订单,由上游人员生成网银支付二维码提供给诈骗团伙。被害人扫码支付被骗资金后,相关人员将虚拟币倒卖提现,完成洗钱流程。
经查明:
主犯 A提供账户 7 个,涉案充值金额537 万余元,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16 万余元;
人员 B提供账户 6 个,涉案充值金额533 万余元,涉案诈骗资金216 万余元;
人员 C提供账户 1 个,涉案充值金额150 万余元,涉案诈骗资金53 万余元;
人员 D提供账户 2 个,涉案充值金额172 万余元,涉案诈骗资金72 万余元;
人员 E提供账户 1 个,涉案充值金额115 万余元,涉案诈骗资金48 万余元。
到案情况:
人员 B带领民警抓获主犯 A,构成立功;
人员 D、人员 E主动投案或配合到案,构成自首;
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主犯 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人员 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员 C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人员 D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人员 E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被害人,涉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四、案件总结
罪名区分关键:行为人全程参与跑分洗钱、与上游形成共同转移赃款故意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提供账户、支付结算帮助的,认定为帮信罪。
量刑核心情节:涉案金额超百万属 “情节严重”;自首、立功、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在校生身份均为重要从轻 / 减轻依据。
行为警示:提供个人支付账户用于虚拟币充值、跑分洗钱,均属于刑事犯罪,即便仅提供单个账户也会被追究刑责。
五、林鸿传律师辩护价值
精准定性辩护:坚定主张当事人行为符合帮信罪构成,排除认定为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奠定轻判基础。
情节挖掘到位:清晰梳理当事人从犯地位、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等全部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
量刑结果最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拘役 + 缓刑的非监禁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与轻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