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黔XXXX民初XX号
原告:汪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湖北省孝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XX婚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候XX。
原告汪XX与被告黄X、第三人XX婚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黄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第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138000元及微信支出40742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23日,原告汪XX与被告黄X通过第三人XX公司介绍相识,双方于2025年3月24日在清镇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彩礼共计138000元,二人婚后未孕育子女。婚后被告常常跑回贵阳不与原告共同生活,结婚半年有余,被告绝大部分时间均抛下原告只身前往贵阳数次,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不满一月。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二人婚后亦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于2025年9月份擅自离家不知踪影,原告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为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被告支付的彩礼及微信转账被告应当予以如数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X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二、被告婚后积极履行婚姻义务,无任何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原告要求退还彩礼及微信支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第三人XX公司述称,无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5年3月23日,原告汪XX与被告黄X经XX公司介绍相亲认识后决定登记结婚。2025年3月24日,原告汪XX与被告黄X在清镇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38000元彩礼。后被告随同原告至原告户籍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万多元,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以回家探亲、照顾子女等为由离开原告处。2025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处后与原告分居至今。
审理中,被告黄X称其收到原告微信转账的4万多元后,购买了价值11900元的足金项链以及价值8200元的足金挂坠,现项链及挂坠均被原告强行取走,原告汪XX认可挂坠由其取回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双方提交的载明上列事实的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汪XX与被告黄X经婚介人员介绍认识前并不认识,双方并无感情基础,在认识后立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对彼此均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持续时间很短,足以说明双方并未建立起互相关爱的夫妻感情,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请,双方通过婚介人员介绍认识,原告支付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而被告在对原告并无充分了解下同意结婚,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时间很短,足以表明其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彩礼。至于返还的数额,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且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酌情确定由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18000元。原告在婚后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并不属于彩礼,且被告收到款项后购买的挂坠等物品已被原告取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微信转账40742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3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汪XX与被告黄X离婚;
二、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汪XX彩礼1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XXX
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