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申请人胡X(女,1988年7月出生)在被申请人某精神病医院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争议,胡X向仲裁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指甲后期构建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00元,合计约11.23万元。
仲裁院立案后,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后组织调解。2025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明确工伤认定仍成功获赔:调解书中虽未详细描述受伤经过及工伤认定情况,但通过请求事项(伤残补助金等)可推断已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刘伟律师团队在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上充分,使得被申请人愿意调解。
调解金额接近请求总额的90%:申请人请求约11.23万元,最终调解获赔10万元,赔付比例高,说明律师在谈判中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争议:调解协议涵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交通费、营养费、指甲后期构建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项目,并明确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避免后续纠纷。
设置支付期限与强制执行保障:约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如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权益落地。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胡X,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通过庭前充分准备、庭审有力举证,促使仲裁院组织调解。在调解中精准计算各项待遇,抓住被申请人希望快速了结纠纷的心理,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一次性赔偿,金额接近请求总额的90%。同时设置明确支付期限和强制执行条款,有效避免了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的风险,高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晋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
被申请人(某精神病医院)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X10万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营养费、指甲后期构建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