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调解书
(2025)川1622民初 号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 日,申请人(工友)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处,从事搭建电塔工作,工资以计量核算发放。2023年12月 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自2023年12月27日在曲靖市XXXX医院住院治疗13天。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9月 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2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2025年5月 日,申请人向*微信送达了"因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申请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是招聘和管理申请人的人员。
仲裁调解:
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6日解除;
二、原告*XX公司在2025年8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5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于2025年8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在曲靖市沾益区顺利认定工伤后,经仲裁裁决16万余元。公司不服在公司所在地四川起诉,最终顺利调解15万元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