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罗劳人仲案字〔2024〕*号
案件事实:
中国XX公司将罗平九龙XX风电项目升压站配电室、配电装置建筑及10KV施工电源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作为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人*在该工地做工时受伤,同时尚有部分工资未支付。
仲裁调解:
经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及第三人*自愿支付申请人*在罗平九龙XX风电项目升压站配电室、配电装置建筑及10KV施工电源工程项目做工期间的工资及做工受伤所造成的所有费用人民币70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申请人四川省XX公司及第三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申请人*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三方也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四、申请人何XX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