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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刑期十一年改为一年半,青岛吴春年律师助力当事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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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年律师准确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主观不明知为突破口,并结合被告人的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与承办人沟通十余次,说服承办检察官改变了罪名指控。 本案被告人获利三百余万元,如果定性为诈骗罪,则刑期在十年以上。最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刑一年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案件详情

诈骗罪刑期十一年改为一年半,青岛吴春年律师助力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山东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特大境合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号为 (20XX) XXXX 刑初XXX 号。涉案团伙与境外诈骗集团长期合作,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跑粉引流。该团伙成员多人,成立专门公司,成员有不同分工,利用计算机技术为境外诈骗提供帮助,涉案团伙获利三百余万元,涉及被害人数百人名,社会影响重大。

被告人XX(绰号 XX”)系该公司负责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引流”,并与诈骗团伙存在‌犯意联络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并给出量刑建议十一年。

XX委托山东青岛吴春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吴春年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证据,认为案件罪名有异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诈骗团伙存在共谋。最后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建议也有十一年改为一年半。

、案件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XXX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价值

本案涉案团伙与境外诈骗集团长期稳定的合作的行为易与诈骗罪混淆,吴春年律师准确把握诈骗罪构成要件,以主观不明知为突破口,并结合被告人的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与承办人沟通十余次,说服承办检察官改变了罪名指控。

本案被告人获利三百余万元如果定性为诈骗罪,则刑期在十年以上。最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刑一年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展现出深厚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与严谨务实的办案态度,

类似案件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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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待人真诚随和。现任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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