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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帮助曲靖罗平县商品房工地工伤工友拿到1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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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工友拿到了14万元工伤赔偿款

案件详情

案件来源:

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罗劳人仲案字〔2024〕*号


案件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开发的罗平锦绣城建设项目(一期)工地做工,2023年8月 日8:50时左右,申请人与同事在工地24号楼进行墙面打眼作业,申请人在操作电钻打眼时,因电钻钻到钢筋后反弹,导致右手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到罗平县XXX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伤经罗平县XXX医院诊断为:右第4掌骨骨折。2023年8月 日,经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1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被申请人以罗平锦绣城建设项目(一期)在罗平县社会保险中心参保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属于参保人员。

仲裁调解:

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 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69000元,该款项于日前支付;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申请人、被申请人互相配合向罗平县社会保险中心申报,申报后的费用归申请人所有;

四、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平县工地工伤工友,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项目,均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责任,老板仅报销社保费用、拒绝承担单位应付部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职工维权陷入僵局和无助时,段彪永律师及时介入协助维权,最终通过劳动仲裁调解,帮助工友拿到了14万元(包括社保报销部分)工伤赔偿款项,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遭遇用人单位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切勿自行妥协放弃。

  • 1970-01-01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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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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