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罗劳人仲案字〔2024〕*号
案件事实: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开发的罗平锦绣城建设项目(一期)工地做工,2023年8月 日8:50时左右,申请人与同事在工地24号楼进行墙面打眼作业,申请人在操作电钻打眼时,因电钻钻到钢筋后反弹,导致右手受伤,申请人受伤后到罗平县XXX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伤经罗平县XXX医院诊断为:右第4掌骨骨折。2023年8月 日,经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1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被申请人以罗平锦绣城建设项目(一期)在罗平县社会保险中心参保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属于参保人员。
仲裁调解:
经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 日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69000元,该款项于日前支付;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申请人、被申请人互相配合向罗平县社会保险中心申报,申报后的费用归申请人所有;
四、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后,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五、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平县工地工伤工友,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项目,均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责任,老板仅报销社保费用、拒绝承担单位应付部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职工维权陷入僵局和无助时,段彪永律师及时介入协助维权,最终通过劳动仲裁调解,帮助工友拿到了14万元(包括社保报销部分)工伤赔偿款项,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遭遇用人单位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切勿自行妥协放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