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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马X、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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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马X、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马X驾驶电动四轮车停车开门时,与相向行驶的张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X负全部责任,张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住院治疗,经鉴定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50天、营养期80天。马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责任险。张X诉至法院,要求马X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59.84元。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马X负全部责任,应按10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替代承担赔偿责任。张X的损失经核算共计41381.54元(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张X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为农民且兼做服务工作,误工费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X保险金41381.54元。


  • 1970-01-01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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