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上诉案子女抚养及财产争议调解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二审案件审理程序:二审调解结案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某住宅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高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同一住宅小区。
刘X与张X曾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沟通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审原告张X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权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一并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相应民事判决,上诉人刘X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认为子女抚养安排、费用承担、权利行使等事项未能充分保障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遂依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子女保险费用分担、探望权具体行使方案、夫妻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认定及分担等问题展开。双方在一审判决后仍存在较大分歧,若仅以判决方式结案,易引发后续履行争议,不利于未成年人稳定生活与健康成长,也难以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基于案件实际情况,二审法院以化解纠纷、保障子女利益为导向,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上诉人刘X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仔细研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及法律适用内容,逐一核对案件证据,精准提炼出一审判决中当事人存在异议的核心争议点,结合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子女成长需求,制定 “上诉维权与调解和解并重” 的办案思路,兼顾法律规定与现实可行性,力求在合法框架内最大化维护委托人权益。
律师首先协助委托人规范撰写上诉状,明确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重点围绕子女抚养环境稳定性、抚养费承担合理性、探望权安排可操作性、财产债务厘清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确保上诉主张于法有据、逻辑清晰。二审案件受理后,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细节,全面客观陈述双方婚姻状况、子女日常生活、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为法院了解案件全貌、开展调解工作提供详实依据。
调解过程中,程XX律师始终坚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主动与被上诉人一方进行多轮理性沟通,避免情绪化对抗,聚焦争议焦点逐一协商。针对子女直接抚养、抚养费金额与支付时间、子女保险费分担比例,律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双方经济能力,提出公平合理的方案;针对探望权问题,协助双方细化日常探望、寒暑假探望的交接时间、地点、方式,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减少后续履行摩擦;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债权债务,协助双方厘清财产归属、债务性质,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认知。
同时,律师向双方当事人释XX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与义务,阐明调解结案对降低诉累、保障子女稳定成长、和平化解矛盾的积极意义。在法院主持下,律师全程参与调解协议条款的拟定与打磨,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权责明确、具备可执行性,兼顾双方意愿与法律要求,最终推动双方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四、案件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具体结果如下:
- 刘X与张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 婚生女由刘X直接抚养,张X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子女每年保险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张X按年度支付给刘X代缴;
- 张X依法享有探望权,双方明确约定日常及寒暑假探望的具体时间、交接方式与行使规则;
- 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个人自行承担;
-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分别由双方各自负担。
裁判理由:本案为离婚纠纷上诉案件,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争议事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具备履行基础,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结案,有效化解双方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