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柯X,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当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王X,男,汉族,住所地十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湖南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XX公司。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以 485000 元购买二手卡特挖掘机一台,原告付清全款后,被告一交付设备及合格证明等文件。后该设备被被告三依据融资租赁关系认定为租赁物并委托被告二强行取回,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占有使用。原告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辩称,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交付设备及权属文件,合同已履行完毕,设备被取回系第三方侵权导致,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三、办案经过
程XX律师接受被告王X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过程、设备流转链条、融资租赁合同登记、所有权归属及取回事实等关键信息,形成完整辩护思路。
律师重点围绕以下要点开展代理工作:
- 论证被告一在交易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受让时取得权属证明文件,支付合理对价,属于善意交易主体;
- 阐明案涉设备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转移,被第三方取回属于合同履行后的风险事件;
- 提出原告已实际使用设备 9 个多月,产生使用收益与价值贬损,应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扣除;
- 抗辩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申请驳回对被告一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律师结合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还原交易事实,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解除;
- 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货款 306000 元,并支付代理费 15000 元;
-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 被告三对案涉设备办理登记,享有合法所有权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一属于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依法解除;
- 原告已实际使用设备 9 个多月,产生设备价值贬损,该部分利益应从返还货款中扣除;
- 被告二、三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依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应承担原告合理律师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