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主张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胜诉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二审)
案情简介
原告(劳动者,化名:王X)因与两被告(关联公司,化名:甲公司、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王X主张自 2021 年起入职从事押运相关工作,后甲公司、乙公司先后登记成立,由同一实际控制人及管理人员共同管理、交替用工,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王X离职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两公司共同辩称,与王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X入职时公司尚未成立,经营范围与王X从事工作无关,王X系为案外其他个人或公司提供劳务,并非公司员工;王X主张的工资标准无依据,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X委托程理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录音资料、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及管理人员身份信息等,厘清案件核心争议: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工资标准确认、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责任。
律师代理过程中,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 固定用工事实证据,证明王X接受公司统一管理、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工资由公司财务人员发放,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 结合录音、工资流水等证据,确定王X工资标准,反驳两公司关于工资标准不明的抗辩;
- 梳理工商登记、股东交叉任职、管理人员混同、办公地点一致、业务混同等证据,论证甲公司、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对王X形成混同用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针对两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主张王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针对仲裁前置、诉讼时效、用工主体等程序性抗辩,依法发表代理意见,维护王X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程理想律师针对两公司上诉理由逐一回应,坚持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同时结合二审新提交证据,进一步强化混同用工、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等核心观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认定王X与甲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乙公司系关联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依法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结合王X实际发放工资流水,重新核定工资标准,改判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 王X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甲公司、乙公司股东交叉任职、管理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用工混同,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两公司未依法为王X缴纳社会保险,王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王X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发放流水予以核定,一审认定标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