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沈阳XX公司(委托代理人:曹X,北京市XX律师)与被告大连XX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诉。
2018 年 11 月 17 日,双方签订《2018 年度授权品牌零售渠道零售商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辽宁部分区域 “xx 厨卫” 品牌零售权,并向被告提供50 万元授信金,授信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 50 万元授信金及利息,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未实际交付授信金、授信无需返还等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办案经过
- 管辖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管辖法院,该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 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授信金 50 万元及利息 38,500 元,合计 538,500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应为 XX公司;
- 原告未实际交付 50 万元授信金,也无证据证明以铺货形式完成授信;
- 合同约定授信为支持政策,未约定需返还。
- 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代理合同、零售商合同、补充条款、出库单、对账单、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提交业务通知等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质证并核查证据效力。
-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已取得品牌东北区域代理权,系本案适格主体;查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授信货品未付货款金额为 433,024.06 元。
三、案件结果
- 1.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授信货款433,024.06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