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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覆膜高处坠亡索赔案 —— 律师精准代理助家属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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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 X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WFJ、ZZH、XXX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 XXX 不承担赔偿责任;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背证据审查规则,案涉大棚土地系上诉人个人承租,与 XX公司无关,XX公司支付款项系借款指示交付非工程款,上诉人未委托 XXX 覆膜,不存在选任过错,原审法律适用错误。
XX公司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为大棚经营使用人缺乏证据,上诉人非工程发包人,不应承担选任过错及赔偿责任。
WFJ、ZZH 针对上诉共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支付款项标注为工程款,大棚用途与公司经营范围契合,系实际经营使用人;XXX 微信明确指令 XXX 覆膜,双方形成委托关系;案涉作业属高处作业,二上诉人存在选任过错,责任划分合理。
XXX 针对上诉答辩称,请求驳回二上诉人上诉请求,XX公司系实际发包人,XXX 委托其覆膜,其仅为班组长,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XXX 提交应急管理部官网回复及特种作业管理规定,证明大棚覆膜非特种作业,无需资质。本院组织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XX公司将大棚覆膜工作交 XXX,XXX 交 XXX 施工,XXX 雇佣受害人施工,受害人在 7-8 米高大棚覆膜时从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合理损失共计 XXX.50 元,XXX 已支付 21774.62 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XXX 与受害人构成雇佣关系,应承担雇主责任;XX公司、XXX 构成共同定作人,未审查施工方安全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受害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 20% 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WFJ、ZZH 各项损失共计 984316.18 元;三、XX公司、XXX 在上述赔偿数额的 40% 即 393726.47 元范围内与 XXX 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四、驳回 WFJ、ZZH 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 XX公司、XXX 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判决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ZLL
审判员:JXXC
审判员:WF
书记员:DYF

律师办案价值

姜静律师厘清多方法律关系,固定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助力二审维持有利责任认定,保障受害人家属足额获赔。

案件宣传说明

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个人、企业、实际施工人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争议极大。上诉人以土地承租主体、款项性质、作业资质等多重理由抗辩免责,案件代理难度较高。姜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受害人家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程序,通过梳理工程款支付记录、微信聊天指令、大棚经营用途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 XX公司的实际受益人身份、XXX 的定作人责任,有力反驳上诉人的免责主张。同时,律师结合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明确各方过错比例,最终在二审中促成法院维持核心责任认定,让受害人家属成功获得法定赔偿,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劳务受害案件的代理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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