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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诉子女赡养维权,姜静律师暖心代理,法院依法判令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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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龄老人赡养费维权纠纷案,具有极强的社会普法意义与人文关怀价值。原告已是93 岁高龄,身患疾病、生活需专人照料,系两名被告的亲生父亲。此前双方因家庭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经法院调解及强制执行程序,虽在执行中为老人保留了部分生活费与保姆费,但老人认为现有保障不足以满足其晚年生活、医疗及照料需求,且子女未能尽到应有的赡养、扶助义务,遂委托姜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1500 元,并承担后续医药费用。
庭审中,两名被告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老人月收入较高、医疗费全额报销,不存在生活困难情形;认为执行程序已充分保障老人生活,无需额外支付赡养费;同时表示愿意亲自照顾,但不同意支付金钱形式的赡养费,并对诉讼是否为老人真实意愿提出质疑。面对子女的多重抗辩,加之案件涉及高龄老人真实意愿、家庭矛盾、收入状况、赡养方式等复杂事实,维权难度较大。
姜静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考虑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情感需求强烈等特点,开展全程专业、暖心的代理工作:首先核实并固定老人真实诉讼意愿,协助老人亲自出庭陈述诉求,确保法庭认可起诉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围绕高龄、体弱、需专人照料的核心事实,结合《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保护的法定义务,强调赡养义务不因老人有收入而免除;再次尊重老人选择 “支付赡养费” 的赡养方式,明确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对赡养形式的自主意愿,不得以亲自照料为由拒绝履行经济供养义务;最后合理提出诉求,协助法庭查清家庭矛盾背景、生活支出需求,为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成年子女赡养老人系法定义务,93 岁老人有权自主选择赡养方式,子女不得以老人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责任。结合老人实际收入、生活需要及家庭情况,最终判决:两名被告自 2025 年 7 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 300 元,并一次性付清前期欠付费用,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的胜诉,不仅依法维护了高龄老人的合法赡养权益,更明确了 “子女赡养义务法定、老人有权选择赡养方式” 的法律规则,体现了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兼顾法理与情理的专业素养,为高龄老人维权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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