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工伤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因用人单位拒不足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引发劳动仲裁维权。申请人于单位从事锻造工岗位,2025 年 5 月 24 日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小指末节指骨骨折、甲床裂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拾级。因单位长期拖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申请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姜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多项待遇。
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多项抗辩:否认劳动关系已解除、主张申请人工资标准仅 3000 元、辩称申请人系自身原因受伤不应享受全额待遇、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对各项赔偿金额均提出异议。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工资标准认定、停工留薪期时长、护理费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等关键问题。
姜静律师作为代理人,全程主导案件处理,发挥关键作用:一是固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银行流水、住院病案等核心证据,夯实案件基础;二是精准核算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8482.51 元,在单位无法提供工资凭证时,依法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主张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四是就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争议事项,结合医嘱与实际住院情况提出合理主张。
仲裁委审理后采纳律师核心意见,依法认定申请人工伤十级成立,月平均工资按 8482.51 元计算,最终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7860.08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2723.77 元、护理费 1200 元,三项合计 81783.85 元,有力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